在合法夫妻共有生活期间,其一方所承受的
债务属性及其负担方式均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入微的评析与审视。假如这种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须而产生的,那么通常会被法律规定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在
离婚时期,双方都有义务对此类债务进行共同分担。然而,如能证实这类债务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并且
债权人也未能充分证明这些债务被用于夫妻共有的生活、生产及经营行为中,或者是基于两人之间的共同意志而形成的,那么此类债务便应被视为
个人债务,由借贷一方负责承担偿还责任。例如,若是一方由于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道德规范的行为而形成的债务,必然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无需夫妻另一方
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而产生了
数额较大、用途并非家庭日常生活必需的债务,但是债权人却试图将其归入到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之中,此时,债权人理应对其主张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