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对责任的裁决有赖于众多繁复而全面的考量。首要且关键的是,狗主人未能给犬只束缚牵引绳索,使之能够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显然应当被归咎为过错方。至于涉及到的
机动车驾驶人员,倘若他能确保自身的驾车行为符合法定准则,没有诸如
超速、
醉酒驾驶等
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他所应承担的责任便可以得到适当的减轻。然而,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员本身亦存在明显的过失,例如
超速行驶、疏忽观察道路状况等,那么他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必须深入分析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环境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若双方就责任归属问题产生分歧,可能需要交由交警部门出具
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明确责任比例。然而,总的来说,未能给犬只系上牵引绳索的狗主人往往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