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赡养费争议的
管辖权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点所属区域内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实际居住的地点出现冲突,则应由该被告经常居住的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里所提到的“
经常居住地”,是指
当事人自离开原住所地至提
起诉讼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当事人因病住院治疗的场所则不在此列。若存在多个被告,且他们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内,那么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权对此类事例进行审理。同样,若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除此之外,法律规定了追索赡养费事例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未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情况
处理方式,即先行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种行为安排的初衷主要是为方便原告进行
诉讼,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