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或
放弃继承权,应视作是个人自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其中并未包含一定会牵涉到“裁决”的情况。例如,倘若在
遗产分配的环节之中,某人明确地表明自己将会做出舍弃价值20万元资产的
继承权益之决定,那么在这个决策经过了法律的审查并且遵循了相应的程序之后,这笔总计20万元的资产便会依据
法定继承或者
遗嘱继承的规矩,分配给其他享有继承权之人。然而请各位注意,赋予或剥夺继承权的表达必须是出于主动、真实且自由的考虑,同时也需要在
继承关系确立以后、遗产进行分割之前宣誓执行。若在此过程中存在欺瞒、逼迫等可能导致放弃无效的状况,则有可能引起遗产分配的变动与调整。总而言之,单纯的舍弃行为本身通常很难以“判决”的角度来看待,而主要是结合具体的继承状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去确定这20万元的所有权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