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逮捕四名
未成年人并进行
判刑的事宜,我们必须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警方这么做的具体原因——这其中涉及到的是一种
刑事犯罪活动,还是行为错误的其他行为。鉴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
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性和影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
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特别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承担
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十四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仅需对特定的严
重犯罪负责;至于已经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
量刑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情节,以及他们所处的家庭环境、接受的教育水平等诸多综合因素。总的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我们将坚持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导,惩罚只是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