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意识地搭乘他人顺风车的过程中,若对所运载的物品并不知情且并未表现出任何实际的贩卖意图与行为特征,则通常无法被认定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或运输毒品罪。然而,运输毒品罪行的判定标准是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确知晓其运载的物体为毒品还是其他物品,而且必须在有意识地从事运输活动。假设事实证实在主观上并不知情,即没有任何进行毒品运输的故意及计划,此时这无疑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定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会运用各种形式的
证据综合评判,以确认行为者确属无辜、并非有意参与
毒品犯罪活动。举例来说,证据包括行为者在乘坐顺风车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反应,以及其是否有能力辨认和追究所散发的异香异味物质来源等等。在最终裁决时,若认定行为者出于无辜,则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然而,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显示行为者本应知晓或有理由怀疑其所携带的物品为毒品,却声称自己毫不知情,那么这种辩解将不能被接受,行为者仍然可能面临
刑事指控。总而言之,关键问题在于证据能否充分证明行为者在主观上确实存在明知实况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