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限通常自
犯罪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处所称“犯罪发生之日”一般是指
犯罪事实得以确立之日。然而,若
犯罪行为呈现出连续或延续的特征,则应自犯罪行为截止之日起进行核算。譬如对于连续
性犯罪的情况,行为本身始终保持持续不断的态势,因此,追诉期限应自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设立
追诉时效的初衷在于敦促相关权益方及时主张自身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然而,在特定法定情形下,例如公安机关已启动
立案调查程序或者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关事例之后,若
行为人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则将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