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财务偿付能力的企业,其处置程序未必就会致使其丧失作为被诉方的资格。在企业宣告破产之际,或许公司之前遗留下的潜在法律事项将会产生新的未决争议,从而致使其重新担负起被告的角色。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负责
财产清算与重整的
破产管理机构将有义务代表该破产企业出庭应诉。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的责任承担将会受到破产
法规章的严格规范,导致其是否能够被允许承担责任以及所能承担之责任范围,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定。当
诉讼事由主要涉及到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所签订的
合同债务或其他经济责任时,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有可能仅被要求以其剩余资产为限来负责
清偿债务。总而言之,尽管破产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再度面临成为被告的风险,但事例诉讼结果的
强制执行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均会受到破产法的专门规定的规范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