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偷越国边境罪案的认定,必须满足
情节严重这一要素方可构成
犯罪。在针对结伙实施偷越国边境的情况时,我们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将罪犯的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及其所导致的后果以及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各种因素有机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若
犯罪团伙涉及到提供或诱导众多人员共同参与
偷渡活动的事实,那么他们便构成了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