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上连环
追尾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如若
机动车在运营过程中引发了严重的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遭受伤害或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则应由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在其所能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全额赔付;但如果仍存在款项缺口的话,那么,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将由被确认为有过错的其中一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若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将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应承担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