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
误工产生的费用补偿问题,法律规定应按该辆车产制的停止运营损失作为标准。若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主张,基于其使用受损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要求索赔由于被损车辆在修理过程中所导致的停业、服务中断等各项运营损失,那么,身为过错方的
侵权行为人理应依照法定
赔偿原则,给予充分赔偿。而对于营运车辆的误工费用赔偿核算的具体办法,可表述如下:误工费用=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其中,“误工收入”依据的应是受害者实际
经济损失减损的数额;
同时,在计算实际减少收入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际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上确实发生减损的收入”这样的准则。
至于误工时间,则包括受害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天数以及出院后尊医嘱进行康复修养的天数两大部分因素,并需有
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确认文件支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医生认为治疗已经终结,建议病患离院回家静养时,如若患者毫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出院或未获得相关批准就自行决定休息,那么这段期间的误工费用将无法予以认可。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