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对于所有
类别的
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应当特别注重
证据的收集和核实工作,强调调查研究的重要性,而不应轻率地依赖或偏袒某些单方面
证言(例如口供)来形成最终判断结果。因此,仅具备被告人口供,但缺乏任何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是无法直接确认该被告实属罪犯并予以相应惩戒措施的。面对此种情况,
司法机关唯有依据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这两大因素,宣告涉案嫌疑人为无罪。除非在此基础上,还能进一步找到充足且真实可靠、具有明确证明力以及与事实存在一定关联度的证据,方可做出
定罪量刑的判决。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