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条款,被归入高级消费限制范围内的主体为
失信被执行者。若
法人企业所属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该类公司的股东亦有可能受到高级消费限制作出的相应制约。当
被执行人为特定单位时,一旦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必要举措,被执行人及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影响
债务履行职责的
直接责任人员以及
实际控制人都将无法实施前述规定条例中所列举的各项行动。
《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
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