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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时要扣除折旧吗

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企业需缴纳如下税费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在面临企业整体或部分地区搬迁情况下,必须依据拆迁计划,在搬迁至异地并重新建立生产运营部门后,将企业获得的搬迁或清理收益用于购买、创建、维护与搬迁之前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升级改造,或是为雇员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等,这部分除掉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以及雇员安置支出后的余额,均可算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随之产生。
其次,针对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明确指出,如果企业基于国家建设需求且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取得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当中,进一步详细解读了相关条例,即条例第八条
(二)项中所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被征用、取得的房地产,是指因为城市实施整体规划或国家建设需要,相应地得到政府批准而取得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最后,对于印花税,鉴于它属于列举征收类别,而搬迁补偿协议并不在此列,因此,此时的搬迁补偿收入,也是可以暂时无需缴纳印花税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
(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
(一)、
(二)、
(三)、
(五)、
(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
(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最新修订: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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