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离婚程序且育有子嗣的,通常由未亲身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母向直接负责养育的一方支付
抚养费用。在
离婚过程中关于
子女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则根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定:
第
一,若父母拥有稳定的收入源泉,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的抚养费普通来说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的比例来执行;如果他们的负担已经超出了这个比例,或者需要争取抚养超过两名子女的费用,则在幅度上可以酌情适当地提升,但是总和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个上限;
第
二,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父母而言,能够承受的抚养费的额度可以根据他们最近一年所获得的总收入,或者参考同行业人群的平均收益比例来予以确认;
第
三,由于特殊原因存在,用于抚养子女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提高,同理也可能需要适度降低上述的计算比例;
第
四,对于满十六周岁但尚未到达十八周岁年龄,并且他们的劳动收入已经构成了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并且他们的生活水平能够在当地被普遍认可的情况下,父母们的抚养费责任即可暂时停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