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
女性离婚者有权将自身户籍迁移至别处。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项条款中明确规定,当公民因其个人原因如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或丧失联系、寻回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导致其户籍发生变化时,应由户主或本人向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出更改申请程序,因此,因离婚而引发的户籍变动,女性离婚者同样有权利通过该途径进行相应的户籍交接变更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