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若有借据,则不能算作
欺诈行为。借据乃是
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切证明文件,如果借据是基于正当和合理的手段起草的,它具有
法律效力,并且
债权人可以依据该借据向借款方提出相关权益主张。真实性起着关键作用,这种
借贷关系不应被视为
欺诈类型中的一种,然而只要借款方在接收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日期返回借款,那么作为债权人便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解决这个问题。这里要注意,
欺诈罪规制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益,这意味着只有在涉及到国家、集体或是私人的财物时才会出现欺诈行为,被欺诈的物品不应该包括金融机构所发放的贷款。
其次,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详细描述了【欺诈罪】的具体内容,即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者,将受到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等
刑事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的
刑罚,甚至更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以及额外
罚金,甚至是
没收财产。若本法条另有特殊规定,则须遵循这些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