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机构雇员在离职之际带走学生的行为是否涉及到非法的领域,这需要依据具体情节加以审慎分析。举例来说,倘若这个职员未经授权擅自转移了学生的资源,这样明显把它视作一项
职务行为,并且这明显会使他受限于单位内部规定的严厉惩办。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这名员工之间的正式劳动契约。
此外,如果这个雇员是经竞争对手收买,从而将学生转向竞争对手提供的培训服务,那么该员工和敌对公司便可能陷入
不正当竞争的情境之中,这无疑构成了
违法行为。而若雇员是以本校之名收取学费,那就更可能视为
职务侵占的行为。
然而,总的来说,对于这种行为的判定存在较大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