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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哪个

任* 辽宁-抚顺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02 04:16:38 412人阅读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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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确定需依据具体侵权类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时,监护人作为责任主体,这是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管和教育义务,需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担责,这体现了“雇主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有管理和指挥权。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是考虑到用工单位实际支配工作人员劳动,派遣单位若有选人等方面过错则需担责。
3.个人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担责,接受劳务一方对劳务活动有指示和控制权利。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担责,他们对产品质量负有保证义务,无论谁的原因致产品缺陷,都要对受害者负责。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按过错或法律规定担责,这样能促使机动车使用者谨慎驾驶,保障交通安全。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者担责,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促使企业和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他们对动物有管理和约束义务。
8.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担责,除非能证明自身无过错,这有利于保障受害者权益,促使相关人员对建筑物等设施尽到维护和管理义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监护人应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和教育,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2.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规范工作流程。
3.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
4.机动车使用者要遵守交通规则,定期检查车辆。
5.污染者要积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6.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对动物进行必要约束和管理。
7.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026-01-02 08: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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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具体的侵权类型来明确。
2.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使他人受损,监护人就是责任主体。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需担责。在劳务派遣情形下,用工单位承担责任,若派遣单位有过错,则承担补充责任。
4.在个人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导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为责任主体。
5.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是责任主体。
6.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按过错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7.环境污染致使他人受损,污染者是责任主体。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责任主体。
9.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导致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责任主体,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2026-01-02 07:5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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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因其心智或认知能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所以由监护人担责,保障被侵权人权益。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侵权,用人单位负责,因其对员工工作有管理和监督义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直接使用员工,先担责,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里,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有指挥和控制权力,所以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担责。
(4)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环境污染、饲养动物、建筑物等侵权,分别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机动车一方、污染者、饲养人或管理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担责,体现了“谁行为,谁负责”原则。

提醒:不同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不同,遇到侵权纠纷时需准确判断责任主体,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06:5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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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可向其监护人索赔。
(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任务侵权,找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担责,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
(三)个人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方致他人损害,向接受劳务方索赔。
(四)产品缺陷致损,可找生产者或销售者。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按机动车一方过错或法律规定担责。
(六)环境污染致损,找污染者。
(七)饲养动物致损,找饲养人或管理人。
(八)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损,找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除非其能证明无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26-01-02 05:5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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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依具体侵权类型而定,不同类型有不同责任主体。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监护人担责;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致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担责,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担责,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个人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方担责;产品缺陷致损,生产者或销售者担责;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按过错或法律规定担责;环境污染致损,污染者担责;饲养动物致损,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担责,能证明无过错除外。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主体认定较复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05:51:28 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哪些特殊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什么特殊规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承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二、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4、交通费;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残疾赔偿金;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三、财产损害赔偿: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范围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产品消费者,还包括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如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的亲属、邻居或其他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主要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这里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是广义概念,制造者包括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销售者包括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则三个客观条件:(1)产品质量存在缺陷;(2)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3)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侵害人应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赔偿实际和全部的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损害实际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受害人预测、设想而实际并未发生的损失。全部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明确了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条的规定,特许人的组织形式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里所谓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或相对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以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划分,在我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包括:(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形成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此外,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主要由本企业职工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4)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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