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然而务必遵循国家立法所规范的各项要求。
收养行为的实施者需要满足以下五项条件:
(一)无生育情况或仅育有一名孩子;
(二)具备
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
领养儿童的充足能力;
(三)没有被医学界视为不宜领养子女疾病的病症历史;
(四)无任何阻碍被领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龄需达到三十岁以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
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