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18岁之后的成年人无需再承担
抚养费用。
然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仍在接受高中以及以下程度的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于无法自立生活的范畴,因此需要继续向他们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具体而言,《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的第一款明确指出,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原则上应当截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另须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也明确了,当父母未尽到
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法达到独立生活状态的成年子女有权提出申请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