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阶段,男女两方可根据自愿原则签订
婚前协议,然而,该行为并非
法律强制性的必备程序。订立婚前协议的主要意图在于预先明确双方各自的财产、负债范围及权益归属等事项,以防止在将来出现
离婚或者一方离世的情况下可能引发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