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
产权属之查封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其
有效期为两年时间。
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执行事宜时,对被请求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其它资产进行冻结,其时效上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对于财产的查封和扣押,其时效则限定在一年内;
至于不动产,其查封期限则规定不得超过两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