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拘禁方面的相关
法规表明:
首先,若公安机关要在距离原住地较远的他处执行拘禁措施,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被拘禁者居住地的公安机构,同时,居住地的公安机构也应对此作出充分配合。
其次,公安机关在对任何一位特定人员实施拘禁的过程中,都需出具详细且有效的拘禁许可证明。
最后,对于被正式拘禁的特定人员,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其送往指定看守所进行关押,迟滞时间应严格控制在不超过24个小时以内。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
拘留、
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
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