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未能捕捉到赌博相关的现场
证据,亦能对涉嫌构成赌博罪者进行
定罪量刑。相较于现场捉拿归案这一标准,赌博罪的判定并不单纯依赖于此,只要有充足的其他证据且能够互相印证,从而证实
犯罪事实存在,那么即使没有现场采取有力措施将其
逮捕,但仍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例如,在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动机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平台搭建赌博网站,抑或是作为此类赌博网站的
代理人,接收参赌投注资金等行为,均可被视为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对于“开設赌場”相关条款的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
法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