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权通过合法程序变更
监护人职责。在现任监护人对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重度伤害之际,人
民法院可依据其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审慎决定撤销原监护人身份,同时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紧急照顾和保护措施,依照最利于
被监护人权益保障的原则,依法重新制定合适的
监护方案。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