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区分婚前个人与婚后共同部分,仅分割共同部分,原则上均等分割,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无需再分。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首先要区分婚前个人部分和婚后共同部分,只对婚后共同部分进行处理。通常按照均等原则分割,即计算婚姻期间双方公积金账户内共同部分总额,取其一半作为各自应得份额。若一方账户内共同部分较多,需以现金补偿另一方。对于婚姻期间已提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公积金,因已消耗于共同生活,不再进行分割,仅分割账户剩余的共同部分余额。不过,在分割时也会结合双方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均等分割是基本原则。如果大家在住房公积金分割等婚姻财产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仅对婚后共同部分进行分割,要先区分婚前个人部分与婚后共同部分。
2.分割原则上均等,具体数额为婚姻期间双方公积金账户内共同部分总额的一半。若一方账户内共同部分较多,该方需以现金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3.婚姻期间已提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公积金无需再分割,仅分割账户剩余的共同部分余额。
4.分割时可结合双方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均等分割是基本原则。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夫妻双方在分割公积金前,应先明确各自公积金账户中婚前与婚后部分的金额。
2.计算出婚姻期间公积金共同部分总额,按照均等原则确定分割数额。
3.若一方账户共同部分多,应及时以现金补偿另一方。
4.分割时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分割比例。
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拿到手或者应该拿到的住房公积金,都算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公积金时,要先分清婚前个人部分和婚后共同部分,只分割共同部分。
3.一般是平均分割,具体来说就是婚姻期间双方公积金账户里共同部分总额的一半。
4.如果一方公积金账户里的共同部分比较多,那这一方可以用现金给另一方补偿。
5.婚姻期间已经取出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公积金,就不用再分割了,只分割账户里剩下的共同部分余额。
6.分割时可以根据双方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但平均分割是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分割时要区分婚前个人部分与婚后共同部分,只对婚后共同部分分割。
(2)分割原则上是均等的,数额为婚姻期间双方公积金账户内共同部分总额的一半。
(3)若一方账户内共同部分较多,该方需以现金方式补偿另一方。
(4)婚姻期间已提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公积金不用再分割,仅分割账户剩余的共同部分余额。
(5)分割时可根据双方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均等是基本准则。
提醒: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要准确区分婚前与婚后部分,处理时结合实际情况,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公积金性质,区分婚前个人部分与婚后共同部分,仅对婚后共同部分进行分割。
(二)按照原则,计算婚姻期间双方公积金账户内共同部分总额,取其一半作为应分割数额。
(三)若一方账户内共同部分较多,由该方以现金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四)婚姻期间已提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公积金无需分割,只分割账户剩余的共同部分余额。
(五)分割时可结合双方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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