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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物品的法律依据行政

关于返还财产之法律依据的阐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自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宣告正式生效之后,各相关机构应按照此裁决对先前已查封、扣押及冻结之财物及其孳生之收益进行妥善处置。针对被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违法所得及其衍生收益,除依照法定程序返还原告人之外,其余均须无条件地悉数上缴至国家财政部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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