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对于被判定有罪并同时被处以罚款的情况下,若罚款未能如期缴纳,最终服满法律规定的刑期之后,是能依法解除监禁与其相关限制的。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罚金在这种情况下应被视为一种
附加刑罚,如果未能按时缴纳,这并不影响已裁决
主刑部分的正常执行,当主刑部分结束后,作为
犯罪人便理应得到释放。
然而,尚未缴纳的罚金仍可能会面临法院的强制追缴。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