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对于
道路交通事故,并没有明确的
报警时效规定。
然而,以下情况可能会对该问题产生影响:如果相关方未能在事故发生的现场向当地公安局或交通管理部门
报案,而是在其后寻求上述机关的协助处理,那么当地公安局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应法律
法规的规定進行详尽登记,并且应当在接下来的三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明确答复。一旦确认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确有其事,公安局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同时向涉案各方告知事件进展;在经核实有关
证据材料之后仍然未能证实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公安局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
书面形式告知涉案各方,并详细阐述其中缘由。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