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嫁女儿在
征地过程中是否能够获得相应住房分享,能否分得财产取决于诸多具体因素和情况。在现代
农村宅基地方面,其
使用权仅能归属到本村正式的村民手中,如果嫁出去的女儿户籍并未随之迁移,那么她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这种情况下,便有资格参与
房产分配事项。
然而,假如女儿的户籍已随婚姻关系迁往他处,那在接下来的宅基地征收时将无法为女儿保留任何份额。简而言之,农村宅基地,即农村居民用以打造住宅基地使用的本集体所拥有的土地资源。这其中包括了已经建成房屋或者由居民选择建造房屋的土地;曾经建成过房屋,但是现今已经没有屋顶或者已经无法居住的土地;以及尚未开发完成的准备用于建造新房的特定区域等三个主要类型。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