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罪犯判处
刑罚之后,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罪犯的户籍信息予以相应注销处理。该项工作应由其常驻地的户口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法依规办理罪犯户籍信息的注销事宜。当罪犯刑期届满后获得释放,可以凭借《
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相关户口簿等凭证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从而使其户籍得以恢复(若在被判强制
徒刑之时已有户口注销记录者,则需先进行相应恢复后再行申请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被
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
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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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