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他人提供复印文件时,若能在该复印文件上加盖提供者机构的官方印章,便可使之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
然而,这仍需视具体的认证证书而定。例如,部分认证证书并非由对应的权威机构出具,在此种情况下,为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较为妥当的做法便是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认证和盖章。
另外,若在自身保存或提供认证原件、正本存在实际困难之时,亦可选择提供经过人
民法院核实无误后的
复印件或复制品以替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