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合同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其实际履行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为无效条款。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未签署书面协议而实际履行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若一方
当事人实际完成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且另一方当事人也予以接受,此时便可视为双方权利人在合同内容上达成了共识,并表现出达成相同意见的意图,因而
合同的效力应当得到承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以及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采用
书面形式缔结合同,但若未采取此种方式,其中一方仍已履行了主要事项,而另一方面接收到且认可的,该种情形下的合同也应被赋予相应的效力。
另外,针对以合同书这种形式缔结合同时,只要在签字或盖章正式生效前,部分当事人已经提前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已经接受且认可的,这样的合同同样具有合法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