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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股东大会应肩负的连带责任,详细介绍如下几点要点:
(1)当公司股东过度地滥用以公司法律人格之独立性以及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原则,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并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利益损失时,他们应对公司的各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组建后,如发觉非货币资产作为设立公司出资已出现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议定章则所定价额的情况,此时应当要求那位交付该等出资的股东进行相应的补充直至补足其差额为止。而那时对于公司设立之时的所有股东及其他在场人员,也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局面;
(3)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来说,如果未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之财产与股东自身的财产相互独立,便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在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若未能依据公司制定的相关章程规定缴纳到充分的出资款,那么便需要缴纳。这其中,其他参与发起的主体也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具体程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首先,准备好相关的申报资料;
其次,起草并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三,取得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接着,根据受让方所具备的条件的不同,准备相应的补充材料;当然还有针对提供此以上资料,应提供相应补充材料;
最后,更换原本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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