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参与劳动
人事争议案件无关的事项;
(2)未提出明确的
仲裁诉求及其相关事实依据与合理理由;
(3)作为申请人并不属于与当前争议具有直接利益攸关性之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机构,亦或未能清晰指定特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在基于相同事实、理由以及仲裁请求的情境下,针对
仲裁委员会已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的案件再次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况;以及(5)申请人在遁循同一事实、理由及仲裁请求的原则下,对于已进入
仲裁程序、
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以及
判决书已产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提出仲裁申请的状况
《
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
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