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协议中,签约方的姓名并不一定必须与
产权登记证上的名称相符。这主要是由于
拆迁过程中的安置对象可能较为繁多,并非所有人都能全部出现在拆迁协议之内,而实际上任何一位安置者都有权成为产权登记证书上的持有人。
至于
定金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这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对于想要购买
动迁房屋的人士来说,确保自身权益的维护无疑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当交易完成后,如果卖家未能积极配合办理
过户手续时,应如何进行后续处理,以及在前期阶段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工作,都是需要着重考虑的重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