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当国家决定启动更换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之际,对于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尚未届满,以及公民个人姓名发生变更或身份证严重受损以至于无法准确识别其信息的情况下,权利人应依法自愿选择更换新证;
同时,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项目出现任何错误,应当由公安部门立即予以纠正并换发新证;取得新证之后,原证应自行归还。如有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情况,则需提出正式的补领申请。针对不满16岁的
未成年人,按照前述规定,同样有权申请换领、换发或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人们在办理常住户籍转移手续时,公安部门应该将公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居住地址变动情况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内容中进行详细记录,并向
当事人作出明确的告知。总而言之,对于上述各类情况,公安部门都应当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保障每一位市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
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