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理论上如此,然而具体情况仍需加以区分。若身为待安置人员却未能列入相关范畴,那么代表在资格认证过程中可能涉及对被
拆迁者安置权益的侵害。
然而,倘若双方在签署补偿协议书时已就
安置房屋的面积、位置等关键要素达成约定,但直至约定日期过后仍然未见实际交付行为出现。此时,可针对协议的执行情况
提出诉讼请求,从而使此类争议不再归类于
侵权纠纷。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