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被判处
刑罚以后也是有可能申请到取保候审的。
其次,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其执行与否与是否判处刑罚并无直接关联。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受案机构决定继续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那么他们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样地,如果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办法来对待犯罪嫌疑人,那么当
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之后,如果仍然需要继续采用取保候审,那么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
最后,在
取保候审期间,其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且要告知犯罪嫌疑人。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