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挪用公款罪的审判中,若被告最终被裁定须服刑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且满足下述各项条件,便可考虑予以
缓刑处理:
首先,其
犯罪情节必须相对轻微;
其次,被告人必须具有真诚的悔过之意;
再次,被告人不能再有任何可能
触犯法律的行为;
最后,宣告缓刑不会给被告人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然而,若被告人被判处了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那么就无法适用缓刑。
《
刑法》第七十二条
【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