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日常实践中,派出所并不能够直接行使
拘留权力,虽然它作为公安局的分支机构的角色不可或缺,但是并不具备独立的执法权限;
2、拥有决定是否采取拘留措施的权力归属公安局,而非派出所这一基层部门;
3、值得注意的是,若派出所需要实施
刑事拘留行动时,必须事先向上级公安机关报请获得批准方可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