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强奸的罪行而言,此种类型的案件归属
公诉范畴,即受害者并无权利自行
撤诉。
然而,倘若受害者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当时并非强奸行为,那么在最后的调查结果中很有可能会判定该事件并不构成
犯罪。但是,这种情况下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撤诉”,而仅仅是基于调查结果进行的事实澄清。若公安机关已对该
刑事案件进行了
立案侦查,那么除非出现
犯罪嫌疑人离世、
罪名不成立或是
证据不足以支持控诉的情形外,此类案件一般都不会被撤销。即便受害者提出撤诉请求,公安机关也不会轻易同意,因为刑事案件是否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并不完全取决于受害者是否愿意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