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并未设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
罪名。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该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个人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金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者;
其次,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量超过三十户者;
最后,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金额达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者。对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并处以
罚金;若涉及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而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单位触犯上述条款,将被处以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
提起公诉之前,
行为人能够积极退还
赃款、
赔偿损失,从而有效地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法院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