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帮信罪”的明知进行认定时,应根据其明知的程度、明知的特性以及
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1)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看,“帮信罪”所涉及的明知应当属于概括性故意中的明知范畴,即
行为人对于被协助者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确实存在明确认知,然而对于该行为究竟构成何种
罪名并无特定要求;
(2)从明知的特性层面来看,明知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认知状态,同时也是“帮信罪”行为人在客观环境中所形成的真实认识;
(3)从明知的程度角度来看,明知应当是一种确切无疑的明知,若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怀疑或者仅仅模糊地意识到他人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便无法被认定为“帮信罪”中所规定的明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