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阶段:
收养人、
送养方以及具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均需共同抵达收养人
户籍所在地区域内的
公证处,以
书面形式或者口头陈述的方式表达
收养意愿。在申请过程中,需要
递交相关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籍证明材料。
此外,还需提交收养人个人的申请书、可行使收养权利的协议、具备认知意识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新生儿的出生证明,以及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绝育证明等相关证件。
(2)审查阶段:公证员将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以及前往相关单位进行随机抽样调查等多种途径,对
当事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公证员还将对收养各方是否满足收养条件、收养行为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是否存在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
(3)办理收养公证阶段: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之后,凡是符合收养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将为其办理收养公证手续,并制作相应的公证书,以此来确认
收养关系的正式成立。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则不会予以办理收养公证,并且会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不予办理的具体原因。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