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所明示,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案情作出是否对肇事车辆及电瓶车进行鉴定的决策。
如若当事方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有权提出
重新鉴定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