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及的流水问题,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界定:
首先,这个
罪名中的流水应当是指通过从事相关的信息
网络犯罪而获得的资金在转入其个人
信用卡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时的具体数量;
其次,将这笔流水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作为判定是否构成该罪行的一个基本要素,符合了这一特定数值范畴之后,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处理;
然后,如果能够有力地证明其中确实有部分流水并不属于收款或付款的正常业务范畴,那么这些部分就应当被允许从总流水中予以剔除;
再者,如果
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等形式向他人提供高达五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或者在实施
违法犯罪过程中
非法所得的资金已经达到了一万元以上的水平;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将会面临着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
罚金。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