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有关部门仍需持续对案件展开侦查、
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判等工作,不得中断。倘若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已达法定时限,或发现有不应追究
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亦或是案件已然完结,则原决定机关应依法作出撤销
取保候审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可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