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其
立案侦办工作通常由案发所在地的公安局负责进行。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通过
窃取、收买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
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再在异地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违法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均有权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立案侦查、
提起公诉和进行审判。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